目录介绍: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怎样的制度
地震台站各类建筑物建设要符合建筑物防雷标准,避雷接地电阻一般应小于10Ω;仪器设备、电源接地电阻一般应小于4Ω。
避雷设施的基本要求是通过建设台站避雷接地体、避雷塔、仪器接地网,安装电源、信号线路避雷器等设施,避免雷电对台站职工人身安全、仪器设备造成破坏。
避雷针、接地体、仪器接地体(网)及其接地引出线按防雷标准设计、施工。
1、交流电线路应安装2到3级避雷器;
2、进入市内的电话、网络线、数据专线、天馈线要安装线路避雷器;
3、地震台站各类仪器机房建设要采取防雷、防静电安全接地措施;
4、社会地震台站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的需求参照上述各类台站建设,各级地震部门应给予必要技术支持与指导。
全球地震台站主要用于控制全球大的活动和构造,应配备国际先进水平的观测技术系统,建设与之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工作生活条件,服务于全球地球科学的研究。
各类台站中无人值守台站的建设力求简洁,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
扩展资料:
地震台站建设分类
第六条
地震台站根据承担主要任务与规模不同,分为全球地震台站、国家地震台站、区域地震台站和社会地震台站四类分别建设。
第八条
国家地震台站主要用于控制我国主要活动与构造,应配置测项比较齐全、水平先进的观测技术系统,具备开展多学科、多测项的地震与地震前兆、地球物理场观测的条件。
能够承担地震与地震前兆学科的野外观测试验及地球科学研究任务。
第九条
区域地震台站主要用于本区域地震速报与预报,应配置测震与前兆测项相对齐全的的观测技术系统,观测环境满足观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服务于当地的地震监测预报及研究工作。
国家地震台应配置测项比较齐全、水平先进的观测技术系统,具备开展多学科、多测项的地震与地震前兆、地球物理场观测的条件。
能够承担地震与地震前兆学科的野外观测试验及地球科学研究任务。
区域地震台主要用于本区域地震速报与预报,应配置测震与前兆测项相对齐全的的观测技术系统,观测环境满足观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服务于当地的地震监测预报及研究工作。
全球地震台主要用于控制全球大的活动和构造,应配备国际先进水平的观测技术系统,建设与之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工作生活条件,服务于全球地球科学的研究。
地震台技术系统配置要根据各级台网整体布局及配置要求进行建设,并应做到台站各种观测仪器布局合理,尽量做到整个台站数据处理与分析系统的集成建设。
全球地震台至少应配置1-2套国际先进的地球物理场观测仪器,以完成对全球某一或多个场的监测(宽频带或宽频带地震观测、地磁绝对与相对观测、重力观测、GPS观测等)。
国家地震台应配置齐全的测震、前兆及地球物理场观测仪器。
根据所处台网的位置来选择配置测震、重力、倾斜、应变、水平与垂直形变、水物理、水化学、地电场、地磁场、电阻率等观测项目中的先进观测仪器,以完成对我国大的构造与活动的监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地震监测台站建设暂行规定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怎样的制度?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的制度。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按照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站、省级地震监测台站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站分级管理。将台站分级与其所配置的学科观测站数量、测项相联系,明确学科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站由中国地震局认定,省级地震监测台站由省级地震工作部门认定,并报送中国地震局备案,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站由市级地震工作部门认定,并报送省级地震工作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
第三章地震台站中的学科观测站
3.1地震监测台站中的学科观测站
学科观测站是地震台站观测技术的基本组成单元,地震监测台站依托其学科观测站的监测运行,获取观测资料、进行设备维护与更新、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学科观测站包括:测震学科观测站、形变学科观测站、电磁学科观测站、地下流体学科观测站。学科观测站台站上测项手段的学科属性和技术归口特征。通过各学科观测站的设置运行状况,反映各级地震监测台站的综合技术能力。
在一个地震监测台站上,应具有多个或至少一个学科观测站。目前,大部分地震监测台站的学科观测站都布设在同一院内;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地震监测台站,既有布设于院内的学科观测站,又有与台站空间位置相距一定距离的学科观测站,但均由台站对其行使其监测运行、产出管理等职能。
3.2学科观测站的测项
根据测震、形变、电磁、流体学科的分类,通过对目前地震监测台网中观测手段遴选,选择在台网中具备一定数量规模、投入正式监测运行、反映本学科主流技术领域的测项,确定为本次各学科观测站的主要测项;
此外也考虑技术发展、将一些正在建设形成台网规模的测项,一并纳入学科观测站测项。通过上述考虑,由此确定这次台站分级分类中的学科观测站基本测项如下。
地震监测台站上,学科观测站的主要测项手段可归纳如下:
测震学科观测站:测震短周期观测站、测震宽频带观测站、测震甚宽频带观测站、测震强震动观测站;
形变学科观测站:重力观测站、地倾斜观测站、地应变观测站、GNSS观测站;
电磁学科观测站:地磁观测站、地电阻率观测站、地电场观测站;
地下流体学科观测站:水位观测站、水温观测站、氡观测站、汞观测站。
对于上述学科观测站,其命名可遵照:“学科名+测项名+观测站”进行,如:测震学科甚宽频带观测站、形变学科地倾斜观测站、电磁学科地磁观测站、流体学科水位观测站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地震监测台站
地震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中震测发[2008]1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信息网络管理,规范地震信息网络的建设与运行,为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和地震科技创新提供先进的基础信息网络平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震信息网络是指中国地震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管理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平台。
地震信息网络由国家地震信息网络中心、省级地震信息网络中心、市县和台站地震信息节点、流动或移动地震信息节点及其相关信道组成。
地震信息网络用户是指使用地震信息网络进行各项业务活动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 地震信息网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是全国地震信息网络的主管部门。中国地震台网中心负责管理运行国家地震信息网络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及各直属单位负责管理运行省级地震信息网络以及所属地震信息节点。
中国地震局地震信息学科技术协调组负责全国地震信息网络的技术协调与指导。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及各直属单位应明确所属地震信息网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并设立地震信息网络运行具体负责单位,承担地震信息网络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地震信息网络用户应服从网络管理人员的安排,合理安全使用网络资源,自觉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六条 地震信息网络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国家和省级地震信息网络建设方案的审批,省级地震信息网络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地震信息网络节点建设方案的审批。
地震信息网络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扩建,应制定技术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七条 凡涉及使用地震信息网络资源,接入地震信息网络的新建和改建项目,需将项目中涉及网络资源使用和网络接入的内容形成技术方案,报请接入网络节点的网络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接入、改动和占用地震信息网络资源。
第三章 网络运行
第九条 地震信息网络运行单位按照网络主管部门的任务要求,制定具体的网络运行方案,做好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监控、设备维护、故障处置、性能优化、服务管理等工作,保障地震信息网络连续可靠运行,并定期向管理部门提交网络运行报告。
第十条 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重大网络故障制定应急预案,并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审批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网络运行单位应对地震信息网络资源,包括网络线路、设备、地址、域名等进行管理,合理有效地分配和回收网络资源,定期向网络主管部门提交网络资源管理报告。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中断和停止地震信息网络运行。
第四章 网络安全
第十三条 网络安全实行国家规定的“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 网络运行单位应制定有效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等各类安全危害,及时排除隐患。
定期对供电、消防、避雷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网络运行单位应加强对地震信息网络的安全监控,对严重影响网络安全的行为和设备采取必要的技术处置。
第十六条 网络用户应对用户设备和业务进行安全维护,并接受网络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
网络用户对利用网络传输、交换和存储的数据和信息承担安全和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网络主管部门应加强网络安全的管理,定期对网络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网络安全故障或隐患及时处置,并报上一级网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网络运行单位发现严重影响网络安全运行的用户设备,应及时采取技术隔离或终止服务等措施。
第五章 网络服务
第十九条 网络主管部门应对各项网络服务实行任务管理,定期公布网络服务内容和服务提供方式,检查网络服务质量,接受用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网络运行单位按照网络主管部门的要求保障提供各项网络基础服务,为用户提供注册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网络用户需要专业服务时,须向网络主管部门申请,说明所需网络资源和服务要求,经批准,由网络运行单位实施。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地震信息网络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网络运行、安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比。
第二十三条 地震信息网络主管部门对遵守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地震信息网络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震信息网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地震信息网络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国家对地震台网的建设,实行什么管理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扩展资料: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工作。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火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利用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加强火山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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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的综合技术能力。在一个地震监测台站上,应具有多个或至少一个学科观测站。目前,大部分地震监测台站的学科观测站都布设在同一院内;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地震监测台站,既有布设于院内的学科观测站,又有与台站空间位置相距一定距离的学科观测站,但均由台站对其行使其监测运行、产出管理等职能。3.2学科观测
统,建设与之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工作生活条件,服务于全球地球科学的研究。各类台站中无人值守台站的建设力求简洁,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扩展资料:地震台站建设分类第六条地震台站根据承担主要任务与规模不同,分为
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