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黑客犯罪的趋势-网络犯罪的现状与趋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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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ker 3年前 (2022-07-16) 黑客破解 11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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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

网络犯罪, 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 。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计算机犯罪的定义是什么?目前计算机犯罪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什么是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作为现代信息处理工具,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因为如此,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或者以计算机系统为对象的犯罪活动在今天呈上升趋势,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活动正在给社会带来越来越大的危害。从法律上廓清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问题也成为一个急迫的任务。为了帮助大家了解计算机犯罪的相关问题,我们采访了研究相关问题的张志成先生。

中国网(中):现在大家总在说计算机犯罪有多大危害性,那么请您解释一下什么是计算机犯罪。

张志成(张):"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e)一词的提出很早。

分析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应该首先分析"计算机犯罪"作为一个概念提出的客观社会基础。计算机的独特性也就是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所侵害的特殊对象应是我们确定"计算机犯罪"这一概念的基础。

以硬件意义上的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行为大多可以归入普通的财产犯罪中去。偷窃、抢劫、毁坏计算机的行为完全可以纳入传统刑法中,从这一角度来讲,计算机犯罪不包括上述犯罪行为。

从人机结合的角度来看,操作者按照计算机的正常操作模式工作仍然可以对计算机产生破坏性的影响,进而可以对于整个计算机网络产生破坏性影响。因此,对于计算机来说,要产生人们期望的结果,人机结合的状态是极为重要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计算机犯罪不能纳入传统犯罪范畴的原因。

在人机结合的环节上,软件的状态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说破坏一台传统意义上的机器(包括采用了固化软件技术的机器,如手机等)正常运转的最简单的手段是改变其形态的话,那么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转的最简单手段显然是改变其软件的状态。从这一角度来讲,改变计算机软件的状态进而破坏计算机系统的运行安全应该说是计算机犯罪所指向的独特客体。

随着因特网的迅速扩大,计算机技术事实上已经从个人电脑(PC)时代逐步过渡到了网络计算机时代。计算机在现代生活中的独特作用也越来越依赖于网络的安全运行。网络也是软硬件结合的计算机系统。破坏网络的安全运转最简单的手段同样是通过改变软件运行状态的办法。针对网络运行安全的犯罪也应归于计算机犯罪的范畴。

当前,从网络的发展趋势来看,网络空间事实上即将成为一个虚拟社区,在这一空间中,有公共地区,也有私人领地。对于网络空间的这一法律理解的必然结论是,每个人机结合的计算机系统其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利和义务必然要受到法律归制。在这一点上,法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网络上划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我国刑法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实生活中,社区之间的区分方式是十分重要的,各种社区的管理水平也不一致,对于故意或过失非法侵入不同社区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而从网络的实际情况来看,是不是所有设置了某种安全设施的领域就成为私人领地?也就是说,是不是"我被黑(被黑客袭击),我光荣"呢?因此,法律首先应该明确"虚拟社区"的安全要求,也就是"划分领地"和"管理领地"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后,才能有效解决"非法侵入"的问题。如果法律对于一个公共领域的安全措施没有任何法律要求,而又要解决所谓非法侵入的问题,恐怕是十分困难的。"领地所有人"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恐怕这不仅仅是一个私人的问题。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特点,我认为,对于从事公共服务等事关众人利益的网络服务商,应在法律上承担较重的责任。当然,这种责任并不否定非法侵入者的法律责任。不过,从公众心理角度来讲,非法侵入是否具有刑法上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还是一个问题。

总之,计算机犯罪乃是通过非法(未经授权使用)或合法(计算机使用权人)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采取具有计算机运行特点的手段,侵害了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状态,或者违反计算机或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给计算机或网络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等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违反了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中:计算机犯罪主要有那些类型?

张:计算机犯罪的方式归纳起来应该主要包括3种犯罪类型。

一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运行的特点和模式,使用计算机,通过对计算机系统的软件(含软件必须的数据)或软件运行环境的破坏,从而导致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转,造成严重损失的犯罪。这种犯罪也就是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犯罪。即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非法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乃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二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是指行为人进入明知无权进入的重要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刑法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的计算机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事实上,随着社会的计算机化,计算机系统对于公众作用必将趋于重要,特别是公共服务系统,包括金融、保险、教育、就业甚至门户网站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这些计算机系统一旦被非法闯入,往往给系统管理人和使用者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特别是在信息逐步成为生产和经营要素和公众对于隐私权越来越重视的今天,各种数据的泄密可能导致的是一个计算机系统服务提供者的破产。因此,刑法应当承担起保护这些计算机系统的责任。而对于纯粹私人性质的计算机系统的非法侵入则应由民法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来调节。刑法应该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保护范围扩大,从而预防计算机黑客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失。

三是计算机系统安全事故犯罪。计算机安全的法律保障不能只考虑破坏安全的一方,还应考虑维护安全的一方。大部分计算机系统都是作为一个开放式的因特网大系统的一部分存在的。因此,从技术上保证自己子系统的安全一直都是计算机系统的使用者关心的问题。目前来看,在我国,重要部门和机构的计算机系统都有相应的管理规定,但对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系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更没有相关的刑法规定。一个计算机系统其自身的保护措施究竟到什么水平上才能起到保护系统使用者利益的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解决。而事实上,就象提供交通运输或其他服务的机构一样,计算机系统服务的提供者也应该在法律上承担安全责任。当然,这一责任的标准是动态的,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但这不能成为网络服务商不顾使用者利益而随意对待安全问题的理由。因此,计算机犯罪应该包括计算机安全事故罪。即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安全的法律,致造成计算机系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中:现在大家都在谈论计算机犯罪,那么计算机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张:这个问题实际就是计算机犯罪的构成问题,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当然也应具备"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总和。" 。

从计算机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也就是计算机犯罪所"具体作用的人和物" 来看,计算机犯罪侵害的是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是通过对计算机系统核心的软件(含数据)的破坏来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正常管理秩序,进而侵犯计算机系统的各种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计算机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例如,就非法进入计算机系统窃取数据来看,一方面,非法进入破坏了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另一方面,窃取数据破坏了网络运行的安全性,同时,还侵犯了数据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权利。

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应该是一般主体,法人也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但是,计算机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应该是在计算机系统管理中承担管理和安全责任的人。随着计算机犯罪人的低龄化和计算机安全的日趋重要,应该认为,已满14岁的自然人实施了造成严重后果的计算机犯罪时承担刑事责任是合理的。另外,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质,计算机犯罪的"黑数",也就是未被发现或侦破的案件数量极大,因此,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刑罚应该以从重为方针。否则,不仅不能起到犯罪预防作用,也不利于在人们对网络和计算机安全的认识还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形成有利于保护计算机安全的社会人文环境。

计算机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很复杂。计算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除传统上犯罪的一般动机外,如好奇、争胜甚至恶作剧等都有可能成为计算机犯罪的动机。就计算机犯罪的主观方面而言,应该包括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对于破坏计算机或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犯罪而言,犯罪人应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计算机系统内部信息造成破坏,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造成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而对于计算机安全事故罪而言,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在主观上也不希望事故发生。由于软件自身的特点,不宜将按照正当目的,以正常行为,遵守国家法律而编写的有缺陷的软件在网上传播所造成的事实上是不可预见的后果的行为归为计算机犯罪。

关于网络犯罪以年均近40%速度攀升这一现象,你有何看法?

网络犯罪年均40%的速度快速攀升,每年网络犯罪的事情都是越来越多,网络犯罪的常见形式基本就是与经济有关的,因为就是经济这方面的东西最受到大家的关注,经济诈骗之外,当然也有其他的形式,但那个与普通公民没有太大的联系。

经济犯罪可以分为小规模的和大规模的,小规模的有各种各样外壳所掩饰的小型诈骗,比如在网上经常能够看到一些网络兼职,这些都有着很高的利润回报就告诉你我们这个工作回报率很高,但是风险很低,也不需要你专门做什么,每天赚个两三百的很轻松,就是想让你陷入他们的陷阱,但本质上来说他们都是诈骗,自己之前也接触过一些,发现10家有9家都是假的,剩下的一家可能是有一点实际的工作,但是就是以这个为名义,实际上还是假的。

大规模的那就是电信诈骗,网络诈骗这个是一直存在的,比如说老年人的养老钱被骗,非法集资等各种形式,这是也高利润为诱惑告诉您,我们这现在有个投资方式,或者我们现在有项目非常好,以什么大的平台或者集团作为依靠,我们有内幕的消息,总之就是用各种方法告诉你,相信我们把钱给我们,我们一定能帮你赚钱,然后这部分人相信了,相信了,那钱自然就被骗了呀,投资就不是几百块钱的事情啊,那都是大宗的诈骗了。

除了经济相关的网络犯罪,自然还涉及到倒卖公民个人信息,黑产业链等问题,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这个算是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一种侵犯,不法分子通过这个牟利一年赚个几百万几千万,完全有可能的,你可能在使用某些软件的时候,不知不觉信息就被他们悄悄盗走了,然后被销售给了那些不法中介,然后再卖给那些有需要的公司,因为你平常会接收到各种各样的广告诈骗,甚至说与你年龄段相关的电话服务,都是因为你的信息泄露了。

还有一些其他的涉及到黑产业链的问题,归根结底这些产业链就是他们本身属于灰色经营或者说非法经营,前者是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后者是法律,明确界定违法的,这些背后有着高额的利润作为诱饵,有市场的提供者,有市场的需求者,让这些人铤而走险,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上下游利益链,那这就是另外一个话题了,这个话题还能说好多好多。

引发黑客犯罪高发的原因是什么?

引发黑客犯罪率高,就是因为黑客这个职业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为监督困难,你根本不知道谁是黑客谁是正常的,普通人,他也不会跑到监管部门面前去备案,我是黑客给我备案吧,另一方面就是因为他做这些行为肯定是有他背后的利益驱动在里面的。

首先就是监管的问题并不像是监管常规的犯罪,比如说诈骗,比如故意伤害这些,只要发生了警察基本都能知道,就这一片区域那肯定纸里包不住火的,但是网络上的这些信息问题,这是很难真正去操控的,尤其是没有特别强力的监督的情况下,因为你根本不知道哪一个人是黑客,人那么多,大家长得都差不多无缘无故的,你凭什么查人家的私人通讯记录啊,就像说你不能因为怀疑人家,你就去随随便便收人家的私人物品,这是不符合道德也不符合法律的,这个监管不是那么容易的。

其次就是背后通常都是有利益在里面的,为什么会有黑客撬动防火墙,然后去偷一些个人的资料呢?就是因为这些资料有经济价值,如果他是单纯的为了快乐去做这些事情,其实他没有什么意义,也不称得上是犯罪吧,因为这种事情是不告不理,比如说你那个好朋友,他侵入你的电脑,把你生活中的一些丑的照片下载到自己手里了,用来嘲笑你,他没有用来攫取经济利益也没有危害公共的安全秩序,这种行为就不算是犯罪,通常能被称得上是黑客犯罪的,那都是有背后的利益驱动的。

正是因为监管困难,然后力益播他才有足够多的生存空间,当然不是一个技术足够高的人就能称之为黑客,电脑这方面他是有很多详细的分支的,比如说有的人他就擅长做防御做电脑的系统加固检查漏洞,这些他就比较擅长,他是防御型的,不是攻击型的,但是有的人就擅长钻空子,他就是那种思维,他掌握的技术也主要就是找空子钻,没有控制制造空子去钻,这种人就有黑客的潜质。

黑客操纵网上招标犯什么罪

(一)规制黑客行为的立法概况

我国规制网络黑客行为的法律框架。在法律层面上主要有1997年刑法,将两种黑客行为规定为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上,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针对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的规范性文件;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6年4月9日,邮电部发布《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1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4月,公安部发布《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另外,司法解释方面,2011年“两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目前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充分表明我国法律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攻击行为的决心和举措。

(二)黑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许多人往往从黑客的动机(比如爱国)出发,认为黑客有“好”、“坏”之分,美化和推崇所谓的“好”黑客,而不能对网络黑客行为作出法制上的价值判断。笔者认为不能因黑客某种目的的正义性而否认其行为的违法性,即便其不构成犯罪,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黑客行为,除受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外,还应当按照民事侵权行为受到民法的调整。也就是说,黑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一,关于刑事责任。正如前文所说,当前网络黑客的犯罪类型出现了传统型犯罪的计算机化趋势,但是网络黑客的攻击行为及至衍生的网络犯罪行为无论再怎么花样翻新,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比如北京法院审理的首例利用木马程序实施的网银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将木马植入他人电脑,远程操控盗取银行密码然后把钱转走的行为,这虽然与普通盗窃行为的手段、过程不一样,但两者之间目的、后果是一致的,而且并不能改变“秘密窃取”的实质要件,法院依然按照刑法的规定评价为盗窃罪。总之,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才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缺一不可。黑客行为如果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第二,关于行政责任。黑客行为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当然,当黑客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其行为的违法性也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评价和调整,并不能因其网络特征而改变。对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拘留,这是黑客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另外,黑客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还主要包括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直至取消联网资格。

第三,关于民事责任。黑客行为除了具有刑事和行政违法性外,其行为后果仍然可能给他人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或者是具有民事侵权的性质。因此,黑客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比如,黑客进入别人的网站,更改网站内容,或者将重要内容进行删除、修改,当然会造成相应的损失,那么黑客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擅自更改网页的页面设计及文字内容,则构成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侵权的直接规定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该规定为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较为规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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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客 2022-07-16 20:26:07 回复

    济利益也没有危害公共的安全秩序,这种行为就不算是犯罪,通常能被称得上是黑客犯罪的,那都是有背后的利益驱动的。正是因为监管困难,然后力益播他才有足够多的生存空间,当然不是一个技术足够高的人就能称之为黑客,电脑这方面他是有很多详细的分支的,比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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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客 2022-07-16 16:32:45 回复

    所谓的“好”黑客,而不能对网络黑客行为作出法制上的价值判断。笔者认为不能因黑客某种目的的正义性而否认其行为的违法性,即便其不构成犯罪,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黑客行为,除受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外,还应当按照民事侵权行为受到民法的调整。也就是说,黑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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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客 2022-07-16 20:09:01 回复

    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乃是破坏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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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客 2022-07-17 00:45:12 回复

    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 。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计算机犯罪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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