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黑客须知-网络黑客攻击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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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ker 3年前 (2022-07-14) 黑客教程 10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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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释放了哪些重要信号

6月24日至7月1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网络实名制将法定、授权官方在重大突发事件时可限制网络通信、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罚款等条款均纳入初审草案。日前,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5日。(2015年07月09日京华时报)

正在审议的《网络安全法(草案)》特别强调了网络实名制,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也就是说,“网络实名制”已从争论阶段进入到了立法阶段,网络世界亦不再是法外之地。

曾几何时,网络以其信息传递迅速、影响面广的独特优势,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便利,也让人们在虚拟的世界中获得了一种高度自由的享受。但遗憾的是,网络因其具有“野马脱缰”般的不规范性,而为违法犯罪分子施展伎俩提供了舞台,导致网络侵权、网络诈骗、网络淫秽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增长趋势、花样翻新不断,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譬如“世界末日”的荒诞谣传,就使许许多多的人陷入了极度的恐慌,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的隐患和冲击,而“管一管网络乱象”,则成为了诸多网民的心愿和呼声。

互联网作为一个虚拟的世界,其最大特点就在于“匿名性”。由于“匿名”,假银行网站骗取账号密码、黑客木马盗取虚拟财产、病毒入侵电脑肆意破坏;由于“匿名”,垃圾邮件满天飞舞、造谣谩骂肆无忌惮、欺诈诽谤无孔不入、负面信息层出不穷。针对此种乱象,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于2002年提出了“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的建议,发出了“网上写东西要负法律责任”、“利用假名发表东西是对公众的不负责”的言论。但不曾想,他的这番言论不仅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亦使“网络实名制”的争论由此开始且从未停息。而在“实名制只能是提倡,不能用立法来强制推行”的反对声音当中,就连李希光自己甚至也开始认为“禁止网上匿名是非常不现实的,在法律上和技术上都行不通。”

显而易见,《网络安全法(草案)》的出台绝非朝夕之功,而是长期酝酿、深思熟虑的结果。而通过立法推行网络实名制,不仅让“禁止网上匿名”变成了现实,而且还将突破法律上和技术上的拘囿,倒逼网民对自身的言行负责,把匿名化状态下的种种弊端荡涤一空。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网络实名制的正式推行,匿名在网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等一系列网络犯罪必将会得到有效遏制,人与人在网络之间的联系也必将更加方便安全。

当然,要从根本上遏制利用网络造谣生事、欺诈诽谤等现象的发生,单纯依靠立法推行“网络实名制”还远远不够的。正是因为如此,授权官方在重大突发事件时可限制网络通信、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罚款等条款也均被纳入了初审草案。可以说,《网络安全法》的正式出台,将标志着我国较为完善的互联网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网络法治化进程将进一步提速。

《网络安全法》对网站,新媒体有何影响

没有影响

原因有二:

1、网络安全法是保护公司及个人利益的。网站的开发运行遵循的是保护个人隐私,而不是泄露个人隐私。

2、网络安全法主要是约束黑客以及所谓的白帽子对公司或个人网站的渗透和攻击。

求我国现有的信息网络安全有关的法规、规章

我国现行的信息网络法律体系框架分为三个层面;

1、一般性法律规定

如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著作权法,专利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对网络行为进行规定,但是.它所规范和约束的对象中包括了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2、规范和惩罚网络犯罪的法律

这类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这其中刑法也是一般性法律规定。这里将其独立出来。作为规范和惩罚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3、直接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特别规定

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4、具体规范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类法律主要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

信息网络安全法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体系性。网络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观念、生活态度。生活方式等,同时也涌现出病毒.黑客、网络犯罪等以前所没有的新事物。传统的法律体系变得越来越难以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在保障信息网络安全方面也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构建一个有效、相对自成一体、结构严谨、内在和和谐统一的新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网络社会.就显得十分必要。(2)开放性.信息网络技术在不断发展.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形形色色,安全法律应当全面体现和把握信息网络的基本特点及其法律问题,适应不断发展的信息网络技术问题和不断涌现的网络安全问题(3)兼容性。网络环境虽说是一个虚拟的数字世界,但是它并不是独立于现实社会的“自由王国”;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事情只不过是现实社会和生活中的诸多问题在这个虚拟社会中的重新晨开。因此,安全法律不能脱离传统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大多数传统的基木法律原则和规范对信息网络安全仍然适用。同时.从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来看,安全法律也应当与传统的法律体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4)可操作性.网络是一个数宁化的社会,许多概念规则难以被常人准确把握,因此,安全法律应当对一些专业术语、难以确定的问题、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等做出解释,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从这几点出发,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1、立法滞后、层次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现行涉及网络安全的法律中,法律、法规层次的规定太少。规章过多,给人一种头重脚轻的感觉.而且.在制定规章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制定部门往往出于自身工作的考虑,忽视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及相互间的交叉等问题,致使出台的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交叉。这种现状一方面造成部门问更多的职能交叉,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资源的严重浪费。法律法规的欠缺、规章的混乱,常常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对网络违法行为,要么无人管.要么争着管。

2、不具开放性

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日益严重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基本上是一些保护条例、管理办法之类的,缺少系统规范网络行为的基本法律如信息安全法、网络犯罪法、电子信息出版法、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等。同时,我国的法律更多她使用了综合性的禁止性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台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而没有具体的许可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这种大一统的立法方式往往停留于口号的层次上。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越来越多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

3、缺乏兼容性

我国的安全法律法规有许多难以同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协调的地方。比如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未设定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的处罚,但是依据这些行政法规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第14条,却设定了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的处罚种类,显然这个处罚的设定与相关法规有矛盾之处。

4、缺乏操作性

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圭法中存在难以操作的现象。为丁规范网络上的行为。政府职能部门都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教育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证监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营理局、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等都制定了涉及网络的管理规定。此外,还有许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数量虽大,但是它们的弊端是明显的。由于没有法律的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致使常常出现同一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处罚幅度不尽一致,行政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多等现象。这就给法律法规的实际操作带来了诸多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涉及内容

据他介绍,去年自己公司的一个网络信息数据被人非法窃取,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为追责任他启动了调查程序,发现存在两个尴尬问题:一是当前的互联网信息,没有完善齐备的立法保护,这导致追责困难。二是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被窃取外泄,涉嫌被侵权却无法维权。

鉴于此,刘伟针对互联网安全信息,进行了一番调研。据其介绍我国是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但同时也是遭受网络攻击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网络信息泄露和滥用、垃圾广告短信干扰等事件层出不穷,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日益猖獗。网络安全已成为广大网民的一块“心病”。数据显示,有74%的网民在过去半年内遇到网络安全事件。

网络安全问题不仅干扰企业、网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而且也威胁到国家安全。

网络安全立法存在短板

刘伟表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随着网络安全问题越演越烈,国家应意识到只有立法才是有效解决网络安全的根本出路。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曾明确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接着国家也陆续制定了一些规范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整体来看仍存在许多短板,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立法理念落后。过于注重从行政管理、刑事制裁角度保护网络安全,而保护公民信息安全权利的内容不足;重管理轻服务,重视收费、审批以及事后追究、处罚,对于服务条款规定较少。二是立法结构不合理,网络安全基本法缺位,而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占比过高。三是规定之间协调性不足,操作性不强。如网络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争议至今尚未有效解决。

刘伟称,美国国会早就通过了《网络安全法》(2009),还从加强网络基础设施保护,打击网络犯罪、规范网络信息搜集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而日本也于2014年通过了《网络安全基本法》还将《刑法》的内容延伸到网络领域,增加计算机犯罪条款等。他表示,为更好保护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应该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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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客 2022-07-15 06:02:06 回复

    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亦使“网络实名制”的争论由此开始且从未停息。而在“实名制只能是提倡,不能用立法来强制推行”的反对声音当中,就连李希光自己甚至也开始认为“禁止网上匿名是非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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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客 2022-07-15 10:50:49 回复

    样一种奇怪的现象对网络违法行为,要么无人管.要么争着管。2、不具开放性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日益严重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基本上是一些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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