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介绍:
想了解下工程基建行业这方面的知识,资料越详细越好,谢谢啦~~
一、基建工程决(结)算审计的基本含义 基建工程决(结)算审计,是指审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施工(或建设)单位基建决(结)算进行审计,对其决(结)算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 基建工程决(结)算审计的目的是确定工程竣工决(结)算的编制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 基建工程决(结)算的审计内容是: 1、施工图纸、补充合同和施工协议书; 2、全套、补充合同和施工协议书; 3、隐蔽工程量计算书及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决算员专用章的工程决(结)算审计书。 4、要材料分析表,材料,钢材耗用明细表、调价部分材料消耗计算明细表; 5、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的原始凭证。 6,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及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 7、招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招头招投标文件。 8、施工单位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鉴证资料。 10、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基建工程决(结)算审计的特点有以下五个方面: 1.是在审计目的方面,基建工程决(结)算审计的目的在于它注重真实性,以正确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为促进施工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建筑市场的合理竞争服务。 2.是在审计依据方面,基建工程决(结)算审计不仅需要一般审计所必需的法规制度依据,还需要工程项目批准文件、概算定额等专业资料依据。 3.是在审计对象方面,基建工程决(结)算审计的主要对象是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表。 4.是在审计方法方面,基建工程决(结)算审计审查的内容多,工作量大,所以一般都采用抽查法,挑选工程量大、造价高的单位工程进行分类分层抽查审查,对照样本问题,再推断整体。 5.是在审计程序方面,基建工程决(结)算审计与一般审计不同的是往往需要经过联合会审。即审计师在现场审计程序结束后,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资料送交委托人送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核对,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会审。会审之后再提出对工程预算和工程结算的调整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认可。 三、基建工程决(结)算审计报告 审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基建工程决(结)算审计报告。 审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需要调整的审计差异,应提请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进行调整。如果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拒绝调整,审计师应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重要程度,确定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 基建工程决(结)算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也可分为无保留、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类型。 在审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按审计师的意见对工程决(结)算进行了调整后,审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审计师审计后,认为基建工程决(结)算的编制从整体上来说是公允的,但是在个别重大方面 的编制不合规,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又拒绝进行调整,或因审计范围受到局部限制,使审计师无法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审计师应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在意见段之前另设说明段,以说明所持保留意见的理由。 如果基建工程决(结)算的编制严重歪曲了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又拒绝进行调整,审计师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基建工程决(结)算的编制是否真实、是否公允发表审计意见,审计师应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基建工程决(结)算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基建审计报告,关键在于工程决算书的编制,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无误,不应存在争议.至于那些个文字,简单介绍一下就行;基建工程决算方面的审计报告可以简明扼要,没有固定的格式,只要能说明工程概况、送审、审定、审减金额就可以,后附上工程决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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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安全知识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学院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基建部门代表学院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有: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实施爆破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三、定期对基建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区域进行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意见,抓好落实。
四、对出现责任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应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入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五、认真做好安全监督记录,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
基建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董事长/总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一条 董事长/总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安全职责
(一)董事长/总裁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本职责的执行,以及下属各企业、各部门与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亲自批阅和传达安全生产文件,指令和通报,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并组织落实。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组织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监管手段,支持安全监管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主动听取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四)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熟悉安全防范重点部位,保证安全生产在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对重大隐患和薄弱环节要亲自主持落实整改,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条 主管安全副总裁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提出贯彻的指导意见。
(二)主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安全监督机构,强化安全保证体系,健全与落实公司及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研究事故规律,掌握事故隐患,做到超前控制,科学防范。
(三)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监管体系的作用,经常听取各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监管部门的汇报,支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
(四)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消除重大隐患。
(五)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个企业、公司职能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审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措施,将年度安全目标层层落实,实行分级控制,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
(七)审查并批准安全生产费用,物资及器材的配备。
(八)主持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九)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分管安全保卫副总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消防安全的政策、法规及规定,切实做好公司及各企业财产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健全保卫、消防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期组织治安、消防安全大检查和防火演习,并配合安全部门做好外力破坏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督促各企业、各部门及时彻底地消除在治安和消防存在的问题,并追踪整改情况,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可用。
(四)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分管采购基建的副总裁职责
(一)督促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项目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二)检查并审定公司基建、暖通工程及外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队伍的安全资质。审查合同中的安全条款。
(三)批准基建、暖通的维修项目,审定改造项目。
(四)组织工程、暖通安全用电和暖通设施的专项安全大检查,并督促所属职能部门落实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
(五)对安全生产所需的物资和消防器材以及劳动保护用具应及时安排购买,并采购进行严格把关,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 各生产经营线副总裁(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一)各生产线副总裁对所管生产经营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所分管辖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主持召开所属生产经营线的安全生产例会,并负责监督各企业安全例会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大检查情况,及时消除所管辖企业的重大安全隐患。
(三)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四)审定所分管各企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安全生产活动和重大安全安全生产措施,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层层落实,实行分级控制,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
(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各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一旦安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分析生产事故的原因,制订改进措施,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六条 各企业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安全职责
(一)各企业的总经理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直接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职能机构和人员,展开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贯彻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颁发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主持本企业安全生产例会,认真听取各部门的安全汇报,认真研究事故规律,掌握事故隐患,做到超前控制,科学防范。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追踪整改,消除本企业重大安全隐患。
(四)主持编审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年度安全措施计划。督促各部门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及时解决重大隐患,对本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报公司有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五)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制订改进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并对所发生的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六)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
(七)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人员做出处置。
(八)组织实施本企业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条 总裁室主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安全责任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监督自己分管的部门,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三)组织职能部门为新建、扩建工程及时调配合格的技术骨干和工人。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配备称职的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职能部门制订出合格的工资晋升、奖金分配、岗位工资测评及技能工资考评办法,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岗位人员的合理调配,使其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以促进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六)督促职能部门关注职业健康,建立岗位轮换制度,对健康有影响的岗位工人实施定期轮换和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七)负责因工伤亡职工善后抚恤工作。
第八条 总裁室副主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所属职能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并把围绕安全生产所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二)每月至少两次深入基层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所属部门履行安全职责,制止违章行为。
(三)监督自己分管的部门,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范围内所发生的事故负领导责任。
(四)分管人事保险的副主任。
1、负责组织职能部门制定人事招聘制度,要充分考虑各生产岗位对人员安全素质的要求。
2、对招聘特殊工种的人员招聘要确认其任职资格,要具有国家规定的技能。
3、要组织检查各企业特殊工种人员的任职资格,持证上岗情况,检查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情况(包括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执行情况)。
4、做好劳保发放,及时做好工伤职工抚恤等。
5、督促职能部门为员工做好工伤保险;
6、督促职能部门进行岗位轮换,防止发生职业病。
(五)分管保卫的副主任,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保卫和防火检查制度,组织安全防火检查,督促消防隐患的整改。组织消防演练确保公司各生产单位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治安秩序。
(六)分管安全、环保、设备的副主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办公室主任)
1、负责组织起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督促检查各企业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3、负责与政府监管部门的联系,协助主管领导处理安全生产日常事物。
4、在主管领导的授权下,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主持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5、核查设备大、中修计划,确保其维修质量。
(七)分管仓储、生产、质量的副主任
1、组织制定仓储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仓储安全检查,确保仓储财产和仓储人员的安全。
2、合理协调安排设备维修时间。
(八)分管土建、暖通的副主任
1、组织制定土建、暖通设施维修及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2、对各企业进行土建、暖通、用电的安全检查。
3、分管的部门在设备选型中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制造商及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4、对外包工程,应确定承包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施工资质。
5、在合同中规定外包工程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我公司的安全制度,接受安全员的监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加强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必须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出现人身山伤亡事故的责任要规定清楚。
7、要定期组织对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
8、确保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及大、中维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9、督促职能部门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九条 专职安全员职责
(一)各企业专职安全员在各企业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协助领导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或参与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每天要深入企业车间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脱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并追踪督促整改落实情况,要有记录。有权拒绝任何与安全无关的事情。
(四)协助总经理或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参加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督促有关部门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的完成情况。
(五)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协助车间主任做好新入厂人员的二级教育,督促、检查三级安全教育。
(六)严格执行动火令制度,安全员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动用明火。安全员要检查动火令和人员操作资质,有权停止不安全操作和没有操作资质的人员进行作业,并及时上报。
(七)有权对违章操作人员和部门当场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当场予以经济处罚。并予以上报。
(八)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对违规施工做出处罚,并予以上报。
(九)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或严重违规事实,有权越级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条 安全管理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处理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行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协助安委会组织推动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二)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机构的指导,并如实反映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
(三)督促各企业制定和贯彻安全技术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检查各企业对安全各项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和事故预防工作情况。
(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六)统计公司安全联合检查记录,如实上报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七)协助各企业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和协助解决,发现重大隐患时有权指令停产,并立即报告给领导研究处理。
(八)负责督促检查各企业安全员日常检查工作,汇总各企业安全生产月报工作备案。
(九)对公司各企业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备案。
(十)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总结事故教训,以避免类似事故或同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安全职责
(一)贯彻公司领导关于设备维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二)负责机械、设备工艺管道的管理,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三)负责组织本公司设备月度、季度、年度技术检查以及各设备安全装置的管理性检测和定期检测。设备登记取证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度。
(四)组织本专业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有关问题要有计划地及时安排维修更换,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监督落实设备事故隐患的整改项目。
(五)负责对各企业上报的设备安全隐患进行报批,整改。并做好整改追踪。
(六)使用外包人员包括检修队伍和民工,应组织好安全教育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有关施工纪律和管理规定。
(七)负责设备、检修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参见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八)签订施工合同必须要有安全责任条款。
(九)要重点做好制冷系统、浸出系统安全检查、维修、隐患整改工作。
(十)参与对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暖通部安全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电力安全锅炉安全法规、电力、锅炉行业标准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电力、锅炉、通风、排风装置及消防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三)组织本专业安全大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有计划的及时整改,维修,并负责追踪整改情况。
(四)负责对各企业上报的暖通、消防设施、电气设施等安全隐患进行报批,组织整改,并做好整改追踪。
(五)负责公司临时用电计划的审核、批准、监督、检查。
(六)组织对各企业防雷防静电系统进行检查。
(七)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电气检测、登记取证工作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查,以保证压力容器和电气的安全运行。
(八)对消防系统进行检测、维修,保证消防管路供水良好。
(九)负责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及教育。
(十)负责对锅炉、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验收。
(十一)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十二)参与对锅炉、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部安全职责
(一)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保证施工质量,做到新项目不留隐患。按照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标准制订并组织审查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土建工程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以及企业上报的建筑隐患进行批报,及时组织整改,并做好整改追踪。隐患部位要即时维修、整改,并负责追踪。
(四)认真审阅建设图纸,结合生产和现成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严格按施工质量标准进行监理,严把工程质量关。
(五)负责施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六)负责外来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签订合同必须要有安全条款,明确事故责任。
(七)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项目改造时保证安全环保技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严格执行各专业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 采购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措施所需物资和防护器材以及劳动保护用具的采购,供应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要求。
(二)负责对采购、保管、发放、运输、驾驶等人员的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切实搞好物资仓库的防火工作。
(三)负责对分管范围的安全,负责健全物资安全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人事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组织新入公司员工(包括毕业生、实习生、工人)以及全体员工的一级安全教育考核分配。
(二)组织特殊工种学习、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组织好工人的体检工作,岗位轮流工作,为对健康有影响的岗位员工定期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四)贯彻执行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员工劳动纪律的教育与检查考核。
(五)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工伤鉴定工作。
(六)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七)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时,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款,并把雇佣方首先承担安全责任作为雇佣的先决条件
(八)保证按时,按需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保证及时到位。
第十六条 财务部安全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经费,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用在安全生产当中不得挪用。
(二)保证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费用,确保资金到位。
(三)保证全体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等费用的开支。
第十七条 保险部安全职责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给员工做好各项安全保险。
(二)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
(三)单价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工伤鉴定工作。
第十八条 保卫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各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
(二)负责公司消防系统的定期检验、检测工作。
(三)掌握公司火灾控制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负责消防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及安全防火设施完备和消防通路的畅通。
第十九条 生产管理部安全职责
(一)在生产计划中要合理安排,协调好设备的维修时间,确保维修试车工作能够充分完成。防止时间紧迫,设备维修不良而引发安全事故。
(二)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执行情况,制止违章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三)制定公司仓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仓储安全工作。跟踪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二十条 企划部安全职责
(一)在机构设置和职能分配上有利于安全生产。
(二)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时,在人员编制上保证安全生产工作和开展。
第二十一条 培训部安全职责
(一)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知识、技能培训计划。
(二)组织公司各级管理层,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三)建立安全培训工作档案。
第二十二条 附则
(一)各企业、各部门根据本制度制订本企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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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保险的常识有哪些
众所周知,国际运输过程中,存在太多不确定因素,导致货运在运输过程出现货损货丢等意外情况,所以很多客户都会通过一些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比如太平洋货运险,平安货运险等,甚至一些货运公司自己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为客户提供的运输义保。
对外运输货物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外贸货物的运送有海运、陆运、空运以及通过邮政送递等多种途径。对外贸易运输货物保险的种类以其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保险、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程序。
有时一批货物的运输全过程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这时,往往以货运全过程中主要的运输工具来确定投保何种保险种类。
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各种险别分为主要附加、特别附加和特殊附加几种。
1.主要险别
(1)平安险(free from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a. 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件,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b. 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c. 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d. 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e. 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f. 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 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h. 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p.a.)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exclusion)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2.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ferageand nondelivery,简称 t.p.n.d.):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简称f.w.r.d.):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雨水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
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险(risk of intermixture contamination):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影响。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breakage):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risk of odour):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sweating):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hookdamage):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loss for damage by breakage of packing):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risk sofrust):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政治、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s)、进口关税险(import dulty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esk ext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luding kowloon,or macao)。此外,还包括战争险(war risk)和罢工险(strikes risk)等。
二、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是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种。
1.陆运险的责任范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上运输工具(主要是指火车、汽车)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如在驳运过程,包括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陆运险的承保范围大至相当于海运险中的“水渍险”。
2.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行。
3.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所负责任或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消耗所引起的损失。
(3)由于战争、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仓至仓条款基本相同,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陆运和有关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送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载的车站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不过,在陆上运输货物保险中,被保险货物保-运险和陆运一切险外,经过协商还可以加保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如陆运战争险等。陆运战争险与海运战争险,由于运输工具有其本身的持点,具体责任有一些差别,但就战争险的共同负责范围来说,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对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武冲突所导致的人,如货物由于捕获、扣留、禁制和扣押等行为引起的损失应负责赔偿。
三、航空运输货物保险(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保险公司承保通过航空运输的货物,保险责任是以飞机作为主体来加以规定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也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航空运输一切险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的丽任个,对被呆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窃、短少等全部中分损失也负赔偿之责。
但是,在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情况下,除外责任与前节所述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相同。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期限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该项货物抵运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交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呆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存处所为止。如保险货物款到达是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飞机后30天为止。与上述陆运货物保险一样,被保险货物在投保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后,还可经协商加保稚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等附加险。
四、邮包保险
承保通过邮政局邮包寄递的货物在邮递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
以邮包方式将货物发送到目的地可能通过海运,也可能通过陆上或航空运输,或航空运输,或者经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运送。不论通过何种和种运送工具,凡是以邮包方式将贸易物货运达目的地的保险均属邮包保险。邮包保险按其保险责任分为邮包险(parcel post risks)和邮包 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两种。前者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水渍险的责任相似,后者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的责任基本相同。
邮包的责任范围为: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雷、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复、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邮包一切险的责任除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邮包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的义务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相比较,其实质是一致的。其责任起讫为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千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但是在此期限风邮包一经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程序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投保,应根据买卖双方商订的价格条件来确定。例如按F.O.B.条件和C.F.R.条件成交,保险即应由买方办理;如按C.I.F.条件成,呆险就应由卖方办理。办理货运保险的一般程序是:
a. 确定投保的金额
投保金额是诸保险费的依据,又是货物发生损失后计算赔偿的依据。按照国际惯例,投保金额应按发票上的C.I.F.的预期利润计算。但是,各国市场情况不尽相同,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办法也各有异。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有按两种办法:一种是逐笔投保;另一种是按签订预约保险总合同办理。
b. 填写投保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的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括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货物的品名、标记、数量及包装、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及签章等。
c. 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
保险费按投保险别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的险别、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的目的地,并参照国际上的费率水平而制订的。它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两种。前者是一般商品的费率,后者系指特别列明的货物(如某些易碎、易损商品)在一般费率的基础上另行加收的费率。
交付保险费后,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实际上已构成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是保险人寻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灭失时,投保人可凭保险人要求赔偿。
d. 提出索赔手续
当被保险的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按〖INCOTERNS 1990〗E组、F组、C组包含的8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一般应由买方办理索赔。按〖INCOTERNS 1990〗D组包含的5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则视情况由买方或卖方办理索赔。
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如发现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应立即向承运人或有关方面索取货损或货差证明,并联系保险公司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确定损失程度;同时向承运人或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属于保险责任的,可填写索赔清单,连同提单副本、装箱单、保险单正本、磅码单、修理配置费凭证、第三者责任方的签证或商务记录以及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来往函件等向保险公司索赔。
索赔应当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并办理,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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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常识有那些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深圳市盈安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常识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的第二条的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
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
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
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即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或者作为
独立经营人”,进行相应的法律活动的。由此,根据其所处的法律地位,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仅作为代理人时,则其接受货主的授权委托而依法代理事项所对应的法
律责任应当由货主承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只限于发生无权代理或者其他违反代理法律规定时需要由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当国际货运
代理企业如作为独立经营人时,则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限于代理人的法律责任,还需要对其自身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作为运输单证的签发人,以及运输
合同的履行人)时进行的相关法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防止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合理扩大,在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实务中,需要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中,通过具体的约定,确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明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合同中实际的法律关系。
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施行政管理时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具体业务时所遵循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起草、修改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时,应当注意参考以下主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3、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4、国际公约:《代理统一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
对于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在中国国内法没有规定时,则可以参考《代理统一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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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ion)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2.附加险别一般附加包括: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ferageand nondelivery,简称 t.p.n.d.):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2
、工人)以及全体员工的一级安全教育考核分配。 (二)组织特殊工种学习、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组织好工人的体检工作,岗位轮流工作,为对健康有影响的岗位员工定期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落实情况,要有记录。有权拒绝任何与安全无关的事情。 (四)协助总经理或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参加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督促有关部门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的完成情况。 (五)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协助车间
并批准安全生产费用,物资及器材的配备。 (八)主持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九)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